没有居留许可的外国人能否在意大利户籍登记处(Anagrafe)登记,对于跨国伴侣而言是一个尤为敏感的问题。当意大利公民与来自非欧盟国家的伴侣保持稳定关系时,没有居留许可可能成为同居关系正式化的障碍,尤其是在市政部门拒绝承认其家庭状况的情况下。
然而,未持有准许在意大利居留的证件,并不必然意味着无法办理户籍登记。巴勒莫法院近期作出的一项裁决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认可即使没有居留许可也可以登记同居关系。
与意大利公民同居:外籍伴侣享有哪些权利?
2016年第76号法律为事实同居确立了专门规定,承认以稳定情感纽带以及相互精神和物质扶助为特征的伴侣关系具有法律意义。
不过,同居关系并非仅凭在市政部门登记而产生。其存在源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而户籍申报只是用以证明该关系并使其可对抗第三人的一种工具。
当伴侣一方为意大利公民、另一方为非欧盟公民时,这一点尤为重要。在此情况下,行政部门对伴侣关系的认可,可能是保护家庭生活以及日后可能办理合法化程序的重要一步。
登记同居关系是否必须持有居留许可?
跨国伴侣面临的主要障碍之一,在于如何解释有关外国人在常住人口登记簿中登记的行政规定。
根据意大利内政部所持的立场,外国人办理户籍登记须以持有有效居留许可为前提。然而,这一解释已在司法层面受到质疑,尤其是在意大利公民的非欧盟伴侣希望将稳定关系正式化的情况下。
问题在于,户籍登记恰恰可能是构建后续法律途径的必要环节。如果将居留许可视为登记同居关系的必要条件,而登记本身又是申请合法化程序的有用依据,就可能陷入一种使权利在实际上无法实现的困境。
巴勒莫法院针对这一矛盾指出,居留许可不能自动成为非欧盟伴侣办理户籍登记的前提条件。
通过同居协议保护稳定的伴侣关系
在评估外籍伴侣的情况时,能否正式证明伴侣关系的稳定性是一个尤为重要的因素。
第76/2016号法律规定的同居协议在此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律师或公证人签订同居协议,可正式记录同居双方的关系,并为行政部门评估登记申请提供重要依据。
证明伴侣关系的材料不必仅限于同居协议。其他材料,如照片、声明以及有关共同旅行或在对方国家共同生活期间的文件,也有助于证明双方关系的真实性。
因此,对伴侣关系稳定性的评估,应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而不应局限于纯粹的形式审查。
巴勒莫法院认可无居留许可者的户籍登记
巴勒莫法院于2026年8月10日作出裁定,支持一对由意大利男性公民与肯尼亚女性公民组成的伴侣提出的紧急申请,责令市政府登记其同居协议,并为外籍伴侣办理户籍登记,尽管其并无居留许可。
这对伴侣此前已通过同居协议将其关系正式化,并将协议提交市政户籍登记处。然而,行政部门拒绝予以登记,致使双方不得不诉诸法院寻求保护。
在审理该争议时,法院援引了第76/2016号法律、第30/2007号立法令以及欧盟第2004/38/EC号指令,强调有关便利具有稳定关系的伴侣入境和居留的规定,同样可适用于意大利公民及其非欧盟同居伴侣。
法院特别重视第30/2007号立法令第23条,该条将更为有利的规定扩展适用于不具有其他欧盟成员国国籍的意大利公民的家庭成员。
法官还援引了《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所确立的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原则,认为缺乏充分依据的行政拒绝,可能会不合理地影响伴侣双方共同生活并将其关系正式化的可能性。
登记同居关系是否有助于伴侣身份合法化?
户籍部门对同居关系的认可,可能对非欧盟伴侣的法律地位产生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双方希望在意大利合法居留的情况下。
事实上,稳定伴侣关系的官方证明文件可用于适用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但仍须核实签发居留许可的具体条件。
须指出的是,户籍登记并不自动等同于获发居留许可,其本身也不会带来意大利公民身份的承认。这些是不同的法律制度,须分别加以评估。
尽管如此,对于由意大利公民与外籍伴侣组成的伴侣而言,同居关系获得认可,可能是使其家庭状况获得更大保护的重要一步。
如果市政府拒绝办理户籍登记,该怎么办?
如果户籍登记处仅以非欧盟伴侣没有居留许可为由拒绝登记同居关系,建议仔细评估该决定的理由以及可用的救济途径。
巴勒莫法院的裁决证实,行政部门的拒绝并不一定是最终结果。如果存在有充分证明的稳定伴侣关系,且情况需要紧急保护,可考虑诉诸司法机关以争取自身权利获得承认。
当然,是否诉诸法院,须根据具体情况、现有证明材料以及市政决定的特点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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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LCA律师事务所管理律师、意大利移民与公民法专业律师Alessia Ajelli,以及该所实习律师Paolo Grassi共同撰写。
文章于04/11/2026日期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