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尼斯法院就家庭团聚(ricongiungimento familiare)程序中规定的两年合法居留要求表明立场,认定该要求不得自动扩大适用于境内家庭团聚(coesione familiare)申请。
威尼斯法院于2026年9月3日作出判决,支持了一名哥伦比亚女性针对帕多瓦警察局(Questura)拒发家庭事由居留许可的决定所提起的申诉。
该女性的丈夫为其同胞,因学习原因在意大利合法居留。她依据《移民统一法》即第286/1998号立法令第30条第1款c项,通过所谓的“境内家庭团聚”程序申请居留许可。警察局以其丈夫尚未满足第28条第1-bis款所要求的两年连续合法居留为由驳回了申请;该条款由第145/2024号法令引入,并经第187/2024号法律转化为法律。
家庭团聚与境内家庭团聚:法律上的区别
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区分两种程序:二者虽然均以保护家庭统一为目的,但适用条件各不相同。
家庭团聚一般是指身处国外的家庭成员进入意大利,并且对于某些类别的亲属(取决于已在意大利居住的家庭成员所持居留许可的类型),要求满足两年连续合法居留的条件。而境内家庭团聚则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当相关家庭成员已基于其他事由(例如旅游,或持有其他签证和居留许可)合法身处意大利时,可申请家庭事由居留许可。
法院采纳了辩护方的意见,指出第30条第1款c项并未明确提及两年居留要求。因此,法院认为,该条件不得通过解释扩大适用于与其设立初衷不同的另一种程序。
家庭生活与个人生活的保护
在审理本案时,申诉人的个人情况也具有重要意义。该女性与丈夫长期共同生活,已开始融入当地社会和职场,正在帕多瓦大学附属医院接受治疗,并且处于怀孕状态。
一旦被迫离开意大利,其家庭生活的连续性以及已开始的治疗都可能受到影响。因此,法官认定申诉人有权获发家庭事由居留许可,并责令警察局予以办理。
判决的影响
对于有意申请境内家庭团聚居留许可的人士而言,该判决提供了重要参考:根据法官的立场,已在意大利的相关家庭成员尚未满两年居留期限这一事实,其本身并不足以构成依据家庭团聚规定驳回申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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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LCA律师事务所管理律师、意大利移民与公民法专业律师Alessia Ajelli,以及该所实习律师Paolo Grassi共同撰写。
文章于23/10/2026日期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