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400/B/2026/1^ Div./I Sez.号通函(Prot. 61976,2026年8月7日),意大利内政部中央移民与边境警察局再次提请全国各地移民办公室注意两种已经实施多年、但在实践中仍被按照普通程序办理的入境渠道,而事实上它们并不属于普通程序:投资者和初创企业。
在实体内容之前,首先是方法上的提醒
该文件并未引入新的规则,而是重申现有规则;这些规则在实践中并不总是得到遵守。
从文件标题所确定的范围即可看出,其涉及外国投资者的入境和居留,以及非欧盟公民创办创新型企业的问题。这两个群体从数量上看规模较小,但通函明确将其置于吸引外国资本以及发挥国际创业人才价值的政策框架之中。
投资者:申请应在警察总部的移民办公室提交,而非通过邮局
第一部分指引涉及投资者居留许可,其法律依据为《移民统一法》(Testo Unico sull’Immigrazione)第26-bis条。这一居留许可是在所谓“投资者签证”(Visto per Investitori)之后取得的居留资格,适用于承诺向意大利国民经济投入大量资源的人员:投资200万欧元于国家债券,向一家在意大利设立并实际运营的公司注资50万欧元;如果投资对象是登记在企业登记册特别部门中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则投资额为25万欧元;或者在公共利益领域进行100万欧元的慈善捐赠。
在程序方面,通函确立了三个不得由地方自行调整的要点:
申请必须直接提交至具有申请人居住地管辖权的警察总部(Questura)移民办公室,不得使用邮寄申请材料包(kit postale);
期限为进入意大利之日起八个工作日;
申请的受理和指纹采集必须同时进行,即在同一次办理中完成。
第三点对窗口办公的组织方式影响最大。将指纹采集推迟到之后另行预约——对于工作负荷过重的办公室而言,这是一种普遍且可以理解的做法——但在此类程序中,这意味着人为延长一个立法者本来就有意设计为简短的程序。通函明确要求居留许可签发程序迅速完成。
“INVES”代码与量身定制的居留制度
第二部分指引属于管理性质,但会对居留许可持有人的权利产生实质影响。
该居留许可必须在 Stranieri Web 中使用专门的“INVES”代码进行录入,并且其两年有效期自进入意大利之日起计算——而不是自提交申请之日或领取证件之日起计算。这绝非单纯的形式性说明:投资必须完成并持续维持的期限也从该日期开始计算。
对于这一类居留人员,还适用两项豁免,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对此有所了解,以避免要求申请人履行不适用的手续:
前五年免于签署融入协议(accordo di integrazione)的义务;
不适用针对其他居留许可所规定的持续居留义务。
第二项豁免反映了这一身份的实际特点:国际投资者需要跨境流动,而立法并未要求其持续实际居住在意大利境内,将持续的实体居留作为维持居留许可有效性的条件。
另一面:可被撤销的居留许可
优惠制度也存在相应的制衡机制,通函对此作出了明确说明。投资者居留许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被撤销:
如果外国人未能证明其已在入境后三个月内完成所申报的投资或捐赠;
如果在两年期限届满之前处分了该项投资。
这一监管机制并非依靠警察总部自行启动,而是通过信息传递机制实现:有关办公室必须监测主管部级委员会发出的相关通知。在这里,通函明确划分了职责——经济层面的评估仍由委员会负责,而对居留许可产生的法律后果则由警察总部负责——并要求这两个层面在整个期间保持衔接,而不仅仅是在许可签发时进行衔接。
Italia Startup Visa:在签证之前,警察总部即已介入
通函的第三个重点涉及 “Italia Startup Visa”(ISV)计划,即针对拟在意大利设立创新型初创企业的非欧盟公民,实行的一项简化自营工作签证签发程序。
行政部门希望明确的是其集中管理机制:该程序由 Ministero delle Imprese e del Made in Italy(MIMIT,意大利企业与“意大利制造”部)下设的项目秘书处负责管理。该秘书处既是申请人的唯一对接机构,也是参与办理的各行政机关之间信息沟通的协调者。警察总部并不直接与拟创业者沟通,而是与项目秘书处沟通。
根据通函的说明,该机制具体分为以下步骤:
ISV秘书处接收申请并核查其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申报的居住省份,确定具有地域管辖权的警察总部(Questura);
通过**认证电子邮件(PEC)**与该警察总部联系,并发送正式的 “Nulla Osta provvisorio” 请求,同时附上申请人的护照副本;
警察总部进行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核查并出具意见。
通函提醒,该意见对于委员会最终签发 nulla osta而言是不可或缺的。从操作层面看,一份ISV申请材料如果停留在某张办公桌上,不仅仅意味着某项内部程序被延迟,而是会阻断从签证签发、入境到公司设立的整个链条。正是在这一环节,警察总部虽然承担的是范围有限的审查职能,却成为最终结果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迅速办理作为指令的实质内容
文件结尾的措辞非常明确,应当被理解为一项操作指令,而不是礼貌性的表述:相关申请必须以必要的速度办理,以免损害企业启动阶段以及外国公民融入意大利国内生产体系的进程。
这种措辞选择具有重要意义。延误并未被描述为单纯的行政效率低下,而是被界定为一种经济损害。最后关于统一适用相关指令的要求,则表明该通函真正的目标是压缩地方操作惯例的空间:对于这两类程序,在米兰适用的规则,也必须在巴勒莫得到同样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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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LCA律师事务所管理律师、意大利移民与公民法专业律师Alessia Ajelli,以及该所实习律师Paolo Grassi共同撰写。
文章于09/09/2026日期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