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法规对意大利公民与外国公民在人口登记册管理上设有不同规则。特别是,外国人从登记册注销的程序与意大利公民有所不同,原因在于存在一项额外且特定的情形——即未按规定续报“常住住所申报”。
这一特殊规定载于1989年总统令第223号第11条第1款c项,专门适用于登记在居民人口登记册中的非欧盟公民,且与其居留许可的有效性密切相关。
根据同一总统令第223号第7条第3款,非欧盟公民须在其居住地所属市政府,于续签居留许可后60日内,完成常住住所申报的续报。
内政部于2004年3月31日的官方意见明确指出,该义务专属于非欧盟公民,且不仅为形式性要求,而是更新登记信息、维持登记有效性的必要程序。
申报提交后,登记官员会更新与居留许可相关的数据,并将信息转交当地警察总部(Questura)。
若外国人未及时续报常住住所申报,且自居留许可到期之日起满六个月,登记机关有义务发出正式通知,要求在30日内补正。
若通知后依然未提交续签居留许可(或续签申请收据)及常住住所申报,登记机关可依1989年总统令第223号第11条第1款c项,启动“无法联系”注销程序,并须于15日内通知警察总部。
2005年3月2日内政部第12号通告明确指出,注销不应仅因申报遗漏而发生,须同时满足两项条件:
此规定旨在保护那些虽未更新登记信息但已依法提交续签申请的外国人,防止其仅因申报遗漏而被注销登记。
当登记机关怀疑外国人未经通报已变更住所时,可依据1954年第1228号法律第4条启动核查,旨在确认其实际居住地。
若当事人未响应调查通知,且无更新资料,方可启动注销程序。
结论
意大利法律针对非欧盟公民实行差异化登记管理,强调申报住所与合法居留状态的一致性。未续报常住住所申报的特殊要求,使外国人注销程序较意大利及欧盟公民更为复杂。
因此,非欧盟公民务必充分了解自身登记义务,严格遵守时限,以免影响其在意大利的合法身份。例如,计划在意大利连续居住十年后申请入籍者,必须确保其登记记录无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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